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依法作出的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但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應當在程序和內容上合法,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否則可能影響決議的效力。主要原因如下:1。臨時股東會議的召集程序。公司股東大會由董事長通知。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集權屬於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有權召集董事會會議,但他沒有召集股東大會的直接權利。因此,董事長個人無權在沒有召開董事會會議討論並做出決定的情況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另外,需要註意的是,股東丁是否按照《通知》出席會議並表決,不影響其申請撤銷股東大會決議的權利。2.會議通知時間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股東之間沒有特別約定的,公司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這次會議並沒有這樣做,這是召集程序上的瑕疵(程序不當)。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股東大會決議的相關事項作出特別規定,因此需要參照公司章程來判斷決議是否存在瑕疵。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和決議有其他違反《公司章程》特別規定的,也可以作為請求撤銷的理由。董事會決議存在上述瑕疵的,股東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特別需要註意的是,股東請求撤銷股東大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是有期限的。為了促使利害關系人盡快行使權利,使法律關系恢復穩定狀態,公司法特別限制了股東行使撤銷權的期限。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的期限為60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計算。此期間是壹個預定期間,不能中斷或延長。因此,股東必須註意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維護自己的利益。但是,有時候操作起來會有壹些困難。如果不通知部分股東召開股東大會,他們可能不知道決議的召開和通過。如果是董事會決議,股東不知情的可能性更大。但《公司法》並未對上述情形作出特別規定(如規定期限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決議之日起計算),而是硬性規定“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六十日內”,確實可能影響股東權利的行使,損害股東利益。在法律進壹步完善之前,請股東多加關註。如果公司各方利益嚴重分化,只有時刻主動去了解公司,盡量避免這種情況。此外,作為股東,不需要請求法院撤銷任何程序違法(或內容和程序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如果有些決議經過權衡後認為對自己的利益沒有損害,就沒必要提出來,以免讓股東之間的關系僵了。在不起訴的情況下,60日後不影響可撤銷決議的效力。至於內容違法的決議,從壹開始就是無效的。即使沒有起訴,也不能轉化為有效的決議。對內容是否違法有爭議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確認該決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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