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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離開取保候審的範圍。

取保候審不能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法律分析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隨時可用的保證書,以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審判,對其不予羈押或者暫不解除羈押的壹種強制措施。保釋制度具有重要的權利保護功能。在刑事訴訟中,羈押犯罪嫌疑人固然有利於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但同時也要看到,羈押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手段,會造成對人權的嚴重侵犯,因此是壹項非常危險的制度。保釋制度的另壹個好處在於節約國家資源。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作為保障。對於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將大量有限的資金投入到看守所的建設中,並不是壹個最優的選擇。大量犯罪嫌疑人審前羈押在壹起,必然導致犯罪習慣的交叉感染。那些主觀惡性很大,甚至可能是無辜的犯罪嫌疑人,因為和累犯、慣犯關在壹起,就潛移默化地改變了想法,這無疑違背了教育改造的初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壹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提審時及時到場;(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壹)不得進入特定場所;(二)不與特定人員見面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視情節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予以監視居住、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人,如果需要逮捕,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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