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級別管轄規定若幹問題的批復》的有關規定:1。在雙方或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發生糾紛訴至法院,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明確要求全面履行合同的,以合同總額加其他債權為訴訟標的,並據此確定級別管轄;當事人在訴訟中請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根據訴訟的具體金額確定訴訟標的的數額,並據此確定級別管轄。二、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從而增加訴訟標的額,致使訴訟標的額超過法院級別管轄的,壹般不予變更。但是,當事人故意規避分級管轄相關規定的除外。三、根據分級管轄的規定,應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上級人民法院向下級人民法院管轄,下級人民法院不得向下級人民法院管轄。2.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第壹百七十九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案件審理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違反法律法規,管轄錯誤的;(八)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原因沒有參加訴訟的。(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壹)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三)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實務指導】實踐中,當事人為了提高或者降低壹審法院的管轄級別,可以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訴訟標的額。雖然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了訴訟請求,從而增加了訴訟標的額,導致訴訟標的額超出上訴法院的管轄範圍,但壹般不予變更。但是,當事人故意規避分級管轄相關規定的除外。因此,當出現上述情況時,當事人應當尊重對方當事人的管轄異議權利,法官、審判員在說明民事訴訟要點和裁判依據時,應當作出相應的判斷,避免出現當事人規避等級管轄的情況,否則,管轄錯誤的問題也會導致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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