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規定,為了保證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案件,正確履行職權,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統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證刑法的統壹正確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衛社會主義建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七條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分為:
(壹)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
(三)軍事檢察院和其他專門人民檢察院。第五條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根據案件情況,可以由壹名檢察官或者由兩名以上檢察官組成辦案組辦理。案件由檢察官辦案組辦理的,檢察長應當指定壹名檢察官擔任主審檢察官,組織、指揮辦案組辦理案件。
檢察官辦理案件,根據需要,可以配備助理檢察官、書記員、司法警察、檢察技術人員和其他檢察人員。檢察輔助人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檢察輔助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