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疫情原因,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在網上和家中工作,視為正常工作,應依法支付工資。疫情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員工在家完成工作任務。在家工作的員工也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員工工資。職工工作量不減少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資標準支付;如果員工的工作量不足,雇主可以與員工協商在家工作期間的工資標準。
3.員工因疫情防控不能復工的,該期間的工資以其正常工作期間所能獲得的相對固定的勞動報酬為基礎,但不包括加班工資(用人單位規定的每月固定加班工資除外)和各種特殊情況下不固定的津貼、補貼或獎金。
4.雇主與雇員之間達成的在疫情結束前無需支付工資的協議也可能被視為無效。用人單位與職工達成協議在此期間調整工資的,工資不得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用人單位應當繼續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但當地政府頒布其他優惠措施的除外。但雙方協商壹致減少或取消獎金支付有效。
疫情期間在家工作的工資發放有什麽規定?
規定疫情期間在家工作的工資必須按照正常工資支付,在家工作也屬於正常提供勞動。公司可以打卡考勤,分配任務和指標,使用原有的績效考核體系對員工進行考核,考核達標的發放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法律依據:根據《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恢復工作生產的意見》。
第二條鼓勵在復工前協商解決就業問題。如果受疫情影響的員工不能按期上班,或者企業不能開工生產,要引導企業積極與員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以通過電話、網絡等彈性工作方式安排員工在家辦公,完成工作任務;對於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員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假、企業設定的福利假等各類休假。要引導企業工會積極動員職工與企業同舟共濟,在兼顧企業和職工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幫助企業最大限度地減少疫情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