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第17、18條解讀:法律依據(1)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目前消費場所摔傷的案例非常普遍,多為兒童和老人。但至於具體的賠償,還需要結合傷者的傷情、商場自身的安全措施、傷者自身使用相關產品的規範等因素。
就商家而言,在今年“3 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的“消費與安全”主題意義中,也特別要求企業和商家的安全服務意識和水平,要求提高企業的消費維權意識和水平,促使其生產安全的產品,提供安全的服務,預防和減少安全隱患,確保消費者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在消費過程中不受損害。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的角度,經營者應當從其安全保障義務的角度,保證其經營場所的設施、環境以及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符合安全要求。
如果消費者在經營場所受到的傷害是由於經營者自身缺乏安全保障造成的,那麽經營者需要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另壹方面,只需承擔相關責任或人道主義救助,具體賠償金額需要雙方具體協商。另外,如果消費者在商場被第三方傷害,那麽受傷者需要與第三方協商賠償;如果店鋪被第三方損壞,由於經營者安全保障不到位導致消費者利益受損,店鋪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