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起止日期規範是如何計算的?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部《關於勞動合同期限問題的批復》精神,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壹般從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文本之日起計算。簽署日期應與合同中約定的日期相同。雙方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明確約定合同生效日期的,按照合同約定的生效日期計算。
勞動合同終止日期和時間的計算,以勞動合同終止日期的最後壹天滿24小時為準。最後壹天有超過24小時的工作任務的,以完成工作任務的時間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
勞動合同的對象是誰?
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按照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改革要求,包括新招收的勞動者、原固定工和具有原固定身份的特殊人員。所謂具有原固定身份的特殊人員,是指根據《勞動部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和《關於實施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下列人員:
(1)存在勞動關系而未能履行勞動義務的特殊人員。比如用人單位“富余、放長假”的員工,被其他單位長期借用的員工,帶薪上學的員工,長期請病假的員工,停薪留職的員工,送到合資、參股單位的員工;
(2)企業、事業單位黨委書記、廠長或經理、工會負責人、席位。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如果不是臨時工作,壹般是三個月以上。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的簽訂日期壹般為勞動關系建立後壹個月。壹般來說,雙方可以將勞動合同的簽訂日期視為合同開始的時間。所以雙方在辦理的時候需要協商好,如果合同到期需要繼續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