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社會組織可以簽約嗎?
1.社會組織只有依法登記成立後才能成為合法的民事主體,才有資格與企業簽訂合作合同,即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可以從事民事法律行為;
2、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經單位批準成立,在團體內部活動雖然不需要登記,但這類社團只能在單位內部活動,不能成為民事法律行為的主體,自然也不能與企業簽訂合作合同。
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
(1)主觀要件是指作為合同的壹方,無論其在合同履行中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即無論其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造成了違約事實,就應當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民法典》也規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壹方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責任。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2)客觀要件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並生效後,合同壹方或雙方當事人未按照法律規定或約定全面履行其應盡的義務,即出現違約的客觀事實,即應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此外,民法典也有關於提前違約責任制度的規定。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民法典》明確規定,違約責任采取嚴格責任原則,只有不可抗力可以免責。對於締約過失、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方應當賠償受害方的損失。
三。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註意的事項
首先,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條件、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的其他信息;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其收取財物。
4.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5.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7.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且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錄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應當實行同工同酬。
社會組織是否有權簽訂合同,首先要看該社會組織是否經過登記。如果已經註冊,就可以簽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