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三)年滿18周歲(2005年3月19日前出生),25周歲以下的本科生(1997年3月20日後出生),27周歲以下的碩士生(1995年3月20日後出生),30周歲以下的博士生(。
(四)身心健康,符合招聘體檢標準。
(五)具備招聘崗位所要求的其他所有資格條件。
(六)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招聘崗位主要參照教育部相關專業學科目錄設定專業要求,考生學歷證書所含專業應與招聘崗位專業要求壹致。在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階段取得國家承認的輔修專業證書和雙學位證書的考生,可與相應的畢業證書壹並使用,按照輔修專業證書和雙學位證書註明的專業報考。網上報名期間,招錄機關根據崗位需要,研究確定並公布相近專業。
除2023年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和我國(境)內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的留學回國人員同時具備的學歷、學位及相關證明外,須在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對尚未取得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的留學回國人員,可采取承諾+寬容的方式,允許其先行參加考試,在考察或體檢時提供國(境)外學歷證明。其他報考人員須在2023年3月20日前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學位及相關證書。定向和委托培養畢業生須征得定向和委托培養單位同意,全日制普通高校2023屆畢業生還須征得所在院校同意。已就業或簽訂就業協議的畢業生須有用人單位證明,失業人員須提交處於失業狀態的就業創業證明或個人書面承諾書。公辦中小學教師必須征得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的同意。
非應屆畢業生、現役軍人、受過刑事處罰或被開除公職的人員、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人員、被認定在各級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聘(錄用)中有弄虛作假等嚴重違紀行為的人員、被開除黨籍的人員、 被辭退未滿五年或被開除公職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未完成最低服務年限的公務員,因個人原因延長黨員預備期的,在校期間受到過部門以上(含部門)處分的,未按正常學制按時取得相應學歷、學位證書的, 在校期間有不良學術造假行為的,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申請的其他情形的,不得申請。 非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不能憑學歷申請工作。
留學回國人員在取得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頒發的《學位認證證書》後,可以報考相應學位要求的崗位。《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協調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室[2016]2號)和《教育部辦公廳等五部門關於進壹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業工作的通知》(教研室函[2019]1號)規定,2016年後錄取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學歷學位證書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同等效力,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符合上述條件者,報名時與全日制研究生同等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