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戴蒙德懷孕並不違法。
這個提法可能大家都覺得很可笑。但這不是壹個可笑的問題。女生懷孕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合法原因,有的是非法原因。比如代孕在我們國家是違法的。另壹個例子是因為壹些攻擊行為而懷孕。另壹個例子是綁架婦女並使其懷孕。顯然,在華和張之間並非如此。他們是自願結婚的,過程中沒有區別。雙方沒有爭議。
二、兩個人在孩子生育問題上的決定是壹致的。
華與張生育子女後,將產生壹系列法律關系。比如父女關系,母女關系,監護關系。以及他們和養育孩子之間的合作關系。因為這種行為具有法律意義,會對兩者產生實質性的法律影響。而且對他們個人的具體利益有重大影響,要慎重決定。任何壹方都不應擅自決定。
三、懷孕後,女方雖有聽取男方意見的義務,但事實上享有單方決定權。
生育是男女雙方決定的事情。但是,女方懷孕後,事實狀態會發生很大變化。懷孕時,胎兒和女人是同壹個身體。胎兒本身不具備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此時不是生物標準人。法律不承認其人格。在這種情況下,對胎兒的處置很大程度上就是對女方身體的處置。如果這個時候還堅持,生育是兩個人同壹個決定,要求女方不能生育沒有同壹個決定。它可能會對女方的身體造成嚴重的傷害,也會幹涉女方的人身權利。
所以生育的決定應該在初始階段做出,雙方協商相關行為,產生明確的結果。否則,女方懷孕後,女方的人身權將優先於* * *決定生育問題的權利。這是從保護人的最基本權利的角度出發,也是從人道主義角度對產婦在分娩過程中的法律保障。以避免強制分娩或強制墮胎。
四、子女出生後,不視為對非同意方生育權的侵害,也不免除非同意方的法定義務。
如果壹個孩子是在沒有壹致決定的情況下出生的,其法律地位不會受到影響。這種生育過程不能視為侵犯非同意方的合法生育權,拒絕承擔法律義務。我國法律對未成年子女有特殊的法律保護。根據《民法》的規定,子女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對他們承擔監護責任。這是強制性的法律義務,任何壹方都不能違背。我們可以看到,華和張對* * *撫養女兒的態度是積極的。這令人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