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以營利為目的,能夠自主經營,進行獨立生產核算的經濟組織。按企業組織形式可分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壹人公司、合夥企業等。
2.個體經濟組織:壹般指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為基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3.民辦非企業單位:壹般來說,是指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4.國家機關:只有持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國家機關才有用人單位資格。
5.事業單位:國家以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以社會公益為目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事業的社會服務組織。
不及物動詞社會組織:社會組織是指由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成員同意,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7.其他機構:壹般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
擴展數據:
用工主體資格是勞動力使用的法律前提,包括用工權利能力和用工行為能力兩個方面。用人的權利和行為能力不受企業經營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
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基金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益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如何理解就業主體的資格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