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是指人民法院經過法定程序,根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以國家司法機關的名義作出的解決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糾紛的判決。民事判決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案由、訴訟請求、爭議事實和理由;
2.判決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3.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在上訴期間和上訴法院。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立法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懲罰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適用範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