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可以不出庭嗎?
不是庭外。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壹人,也可以是兩人以上。前者稱為“單壹代理人”或“壹人代理人”,後者稱為“* * *同壹代理人”。在* * *代理的情況下,委托書應明確各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防止相互推諉,並明確發生糾紛時的責任。授權委托書未載明各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的,推定各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利和責任是平等的。
委托代理人有權隨時拒絕委托,但應及時通知委托人,即委托人及有關當事人,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代理人承擔。委托代理人應當正確、合理地行使代理權,不得濫用代理權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委托代理人有權在代理權限範圍內獨立表達自己的意誌。委托代理人應當親自完成委托事項,除緊急情況外,不得擅自轉委托。
二、原告剛好不能到庭開庭的時間怎麽處理?
1.如果原告只是不能到庭,沒有正當理由,可以駁回訴訟。如果被告反訴,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2.原告有正當理由的,可以申請延期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綜上,開庭時不要求原告到場,但要求訴訟代理人到場。沒有正當理由的,可以駁回訴訟。如果被告反訴,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如遇其他意外情況,聽證會可以延期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