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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在押人員需要什麽手續?

警察局中的被拘留者需要遵循嚴格的法律程序和手續。這包括確保有足夠的證據支持拘留決定,遵循法律程序告知和通知,並確保被拘留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壹.拘留的基本條件

1.必須有充分的證據:派出所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某人涉嫌違法犯罪行為,才能采取拘留措施。這壹證據應足以提供合理的理由相信被拘留者犯了罪。

2.遵守法律規定:拘留措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任何違反法律的拘留都是非法的。

第二,拘留程序

1.出示證件和拘留通知書:派出所工作人員在實施拘留時,必須出示有效證件,並向被拘留者宣讀拘留通知書,告知拘留的原因、地點、期限及其合法權益。

2.身體檢查:拘留前,派出所應對被拘留者進行身體檢查,並記錄其身體狀況,以防拘留期間發生意外。

3.通知家屬或者其他人:派出所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他聯系人,告知被拘留人的姓名、拘留地點、拘留原因、拘留期限、家屬或者其他聯系人的權利以及被拘留人的基本情況。

三。拘留期限

拘留期限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37日。拘留期間,派出所應當訊問被拘留人員,收集證據,根據證據決定是否移送審查起訴或者釋放。

綜上所述,派出所羈押人員需要遵循嚴格的法律程序和手續,以保證羈押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護被羈押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82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85條規定: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阻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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