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者有義務按照雙方的約定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辦理工作交接。為保證用人單位工作有序順利進行,不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員工應歸還公司財產及相關業務資料,包括儲存在電腦硬盤上的相關數據和文件。需要強調的是,確保公司財產及相關業務資料檔案的完整是勞動者應當遵守的基本義務。未經公司允許,員工不得擅自刪除公司業務檔案。雖然有些勞動者離職時把電腦還給公司,但以與公司有工資糾紛為由,拒絕給出密碼或刪除硬盤上存儲的數據文件。這種行為是完全錯誤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合理的渠道解決自己的合理訴求,但以拒絕告知密碼、刪除文件等方式激化矛盾,顯然是不合適的。如果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可以要求賠償,包括要求錯誤方承擔密碼解鎖和數據恢復的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