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人與人之間的噪音擾民,被騷擾者可以通過調解、協商或報警的方式處理。個體經營企業的噪聲擾民的,可以向城建服務有關單位投訴舉報。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舉報滋擾的方法如下:
1.可以通過居委會進行調解;
2.可以向派出所、城管或環保部門投訴噪音汙染;
3.向法院提起訴訟;
4.如果噪聲達到國家法定標準,可以向環保部門舉報;
5.受到環境噪聲汙染損害的人,如果噪聲嚴重影響其休息並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可以要求賠償。
噪音標準如下:
1.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消除危害;
2.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
3.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噪聲限值規定:0級,50分貝級,40分貝級,1級,55分貝級,2級,60分貝級,3級,65分貝級,4級,70分貝級,55分貝級。
綜上所述,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提供者對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擾民的社會生活噪聲應當及時勸阻和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可以向負有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舉報或者投訴,接到舉報或者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