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勞動仲裁?
1,案件受理階段。這壹階段包括兩項任務:壹是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後,應當在壹段時間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2.調查取證階段。調查取證的目的是收集相關的證據和資料,了解糾紛的執行情況,為下壹步的調解或裁決做準備。調查取證工作包括撰寫調查提綱,根據調查提綱有針對性地進行調查取證,核實調查結果和相關證據。
3.調解階段。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首先要做好調解工作,努力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達成協議的仲裁庭還應當制作仲裁調解書。
4.裁決階段。在仲裁調解書送達前,仲裁庭調解無效或者當事人反悔,調解無效的,勞動爭議處理進入裁決階段。仲裁庭的裁決應通過召開仲裁會議作出。壹般需要經過雙方的法庭調查、辯論、陳述等過程,最後由仲裁員對爭議事實進行充分協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裁決。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當制作調解書。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5、調解或裁決的執行階段。仲裁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決在法定起訴期限屆滿後生效。調解書或者裁決書生效後,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
勞動爭議仲裁期間,勞動者正常上班(表示勞動關系存在,自己正常上班)的,勞動者有權要求支付工資。勞動者不上班,沒有向用人單位要求帶薪休假,或者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有關系的,壹般沒有工資,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
但員工因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提出“恢復勞動關系”的仲裁或訴訟請求,員工最終請求支持的,在仲裁或訴訟期間,公司應按員工正常工作支付其勞動爭議期間的工資。比如懷孕員工被非法辭退,請求恢復勞動關系並獲得支持,需要支付仲裁期間的工資。
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出這壹要求,只是要求經濟補償或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補償,則不能再要求支付仲裁期間的工資。
也就是說,如果因企業原因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員工可以有兩種選擇進行仲裁訴訟。壹種是選擇要求企業撤銷違法解除決定,恢復勞動關系,支付仲裁期間的正常工作工資;第二,選擇不要求恢復勞動關系,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或單方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兩個選項只能非此即彼。無論如何選擇,都以最終的仲裁或法院判決為準。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1條
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