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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訴不打官司會怎麽樣?

如果被訴後當事人不在場,會影響當事人案件的審理。壹般當事人被起訴後不出庭,就會缺席審判。被訴後,當事人應積極應訴,向法院陳述自己的意見和證據。如果置之不理,會有以下不良後果:被告不應訴視為放棄答辯權和提交證據權。法院只是根據原告的上訴和提供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依法作出判決。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義務,被告拒不履行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不上法庭被起訴的後果如下:

1.人民法院經兩次傳喚拒不到庭的,可以傳喚被告人必須到庭。

必須出庭的被告是指負有撫養、扶養、撫養義務,不出庭就無法查明案情的被告。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3.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如期開庭或者繼續開庭,在聽取了到庭的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雙方的辯論和提交的證據等訴訟材料後,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決。

4.被告有正當理由不到庭的,可以延期開庭。

5.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屬於被告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傳喚他出庭。

被起訴幾個月後強制執行。

被起訴後,需要在判決生效後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該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從上面可以看出,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壹般會缺席審判,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提交的證據直接判決。對於必須出庭的被告人,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強制傳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46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147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148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149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聽證可以延期:

(壹)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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