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上法庭被起訴的後果如下:
1.人民法院經兩次傳喚拒不到庭的,可以傳喚被告人必須到庭。
必須出庭的被告是指負有撫養、扶養、撫養義務,不出庭就無法查明案情的被告。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3.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如期開庭或者繼續開庭,在聽取了到庭的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雙方的辯論和提交的證據等訴訟材料後,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決。
4.被告有正當理由不到庭的,可以延期開庭。
5.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屬於被告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傳喚他出庭。
被起訴幾個月後強制執行。
被起訴後,需要在判決生效後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該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從上面可以看出,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壹般會缺席審判,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提交的證據直接判決。對於必須出庭的被告人,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強制傳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46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147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148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149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聽證可以延期:
(壹)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