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在法定節假日、喪假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勞動報酬的約定不明確,《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也明確規定:勞動合同中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的標準約定不明確,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拖欠工資怎麽辦?
如果無故拖欠工資,可以去勞動局反映,向用人單位投訴。如果投訴後工資還沒發,可以先仲裁再訴訟解決。
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農民工應首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不能解決,他們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應當註意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解決。
2022年勞動法最新新規
1.用人單位通過法定程序辭退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後決定不再與勞動者續訂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被辭退的勞動者支付賠償金;2.員工不能勝任原工作或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需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為補償;3.勞動者試用期未滿或者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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