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是指法院根據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制作的調解書,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記錄不需要制作的協議。調解書和調解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的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解決糾紛的協議,具有合同的性質,但只有經人民法院確認後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對這壹法律關系再次提出爭議。這就是法院調解在實體法上的效力。根據法律規定,調解協議含有給付內容,壹方不履行規定義務的,另壹方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院調解又稱訴訟調解。包括調解活動、調解原則、調解程序、調解書和調解協議。它是指在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民事權利糾紛進行自願、平等的協商,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的訴訟活動和結案方式。它是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糾紛、終結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審結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的制度。訴訟調解是人民法院與當事人進行的訴訟,其調解協議壹經法院確認即發生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遵循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自願和合法的原則。如果調解失敗,他們應該及時做出判決。法院調解可以由當事人申請發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動發起。調解案件時,當事人應當出庭;當事人不到庭的,可以委托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到場協商。調解可以由審判員壹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當場進行。除法律規定的特殊原因外,調解壹般應公開進行。在法庭調解中,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調解協議。協議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的,應予認可。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簽名後,即發生法律效力。下列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①離婚案件的調解和解。(2)調解維持收養案件。(3)可以立即履行義務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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