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中國的勞務輸出主要有三種組織形式:
1.州政府部門根據與外國政府簽訂的協議,有計劃、有組織地安排勞務輸出;
2.相關公司、企業根據與外國公司或企業簽訂的勞務合同,派遣勞務輸出;
3.具備勞務輸出條件的個人通過與國外親友聯系輸出勞務。
勞務派遣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也稱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實際為用人單位(也稱以勞務派遣形式接受用工的單位)工作。其目的是降低用工成本,規避用工風險,方便用工管理。
二、中國公民個人申辦勞務輸出壹般應通過以下渠道:
1.通過國內專門從事勞務輸出的企業公司申請註冊、培訓、派遣;
2、通過所在地或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
3、通過海外的個人親友。
法律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用人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前款所稱臨時性工作,是指工作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工作;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是指用人單位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時,在壹定時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的工作。
用人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崗位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在用人單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