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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如何分配利潤?

惠發[1998]2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壹步規範外商投資企業或境外股票發行企業的利潤、股息、紅利匯出,完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1.外商投資企業或境外上市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本年度外方應得的利潤、股息和紅利匯出境外時,須向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提供以下材料:

1、完稅證明、納稅申報表(享受減免稅的企業需提供當地稅務機關出具的減免稅證明);

2、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本年度利潤或股息、紅利審計報告;

3.董事會關於利潤或股息及紅利分配的決議;

4.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

5.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驗資報告;

6.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外商投資企業或境外股票發行企業需將其以前年度的利潤、股息、紅利匯出境外的,除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外,還應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利潤、股息、紅利發生當年的資金進行審計,並向銀行出具審計報告。

3.銀行應嚴格審查上述材料的真實性,在外匯登記證和完稅證上簽署“利潤、股息、紅利已匯出”字樣,加蓋銀行印章,並在辦理匯出手續後留存本通知第壹條、第二條所述相關文件復印件。

四、銀行應於每月初五個工作日內以報表形式(見附表)將外商投資企業或境外股票發行企業上月匯出的利潤或股息報當地外匯管理局。匯款金額在等值654.38+萬美元以上(含654.38+萬美元)或外匯局認為有疑問的,外匯局有權進行抽查核實匯出利潤的真實性,抽查比例不得低於銀行上報信息的50%。凡在抽查中發現銀行未按規定審核或企業有虛假利潤匯出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五、凡註冊資本未按合同規定足額到位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未經批準的境外股票發行企業,不得匯出外匯利潤或股息。

請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後盡快轉發所屬分局、金融機構(含外資金融機構)和相關單位,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轉發所屬分局,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國家外匯管理局。

本通知自到達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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