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200人以上(含本數,下同);200萬人以上的緊急轉移安置或緊急生活救助;30萬或65438+萬戶以上房屋倒塌和嚴重損壞;旱災造成缺糧、缺水等生活困難,需要政府救助的人數占全省(區、市)農牧業人口的30%以上或400萬以上。
2.二級響應啟動條件: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災害發生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啟動二級響應:
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死亡(不含本數,下同);654.38+0萬人以上200萬人以下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者生活救助的;20萬或7萬戶以上、30萬或654.38+萬戶以下房屋倒塌和嚴重損壞;旱災造成缺糧、缺水等生活困難,需要政府救助的人數占全省(區、市)農牧業人口的25%以上、30%以下,或者300萬以上、400萬以下。
3.三級響應啟動條件: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災害發生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啟動壹級響應:
死亡50人以上,不足100人;50萬人以上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緊急生活救助,654.38+0萬人以下;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65438+萬間或3萬間以上、20萬間或7萬間以下;幹旱災害造成缺糧、缺水等生活困難,需要政府救助的人數占全省(區、市)農牧業人口的20%以上、25%以下,或者200萬以上、300萬以下。
4.四級響應啟動條件: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災害發生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啟動四級響應:
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65438+萬人以上50萬人以下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者緊急生活救助的;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戶以上,3000戶以下;幹旱災害造成缺糧、缺水等生活困難,需要政府救助的人數占本省(區、市)農牧業人口的15%以上、20%以下,或者100萬以上、200萬以下。
法律依據: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匯編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國務院制定國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制定國家專項應急預案;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和國務院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國家應急部門應急預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況變化,及時修訂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制定和修訂程序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應急預案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明確應急管理的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應急預防和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和事後恢復重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