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壹)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黨內選舉中從事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二)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反組織原則,進行無組織活動,組織、鼓動、引誘他人投票的;
(三)在選舉中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及有關章程的其他活動。
在紀律實踐中,對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認定和處理,特別是在適用《中國生產者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過程中,應當註意以下問題:
(1)壹般有拉票、助選等三種非組織活動。
壹是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從事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其侵犯的對象是黨的組織人事制度。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通過宴請邀請他人關照、安排消費活動、打電話、發短信、上門拜訪、委托或指使中介說情、舉辦社交活動等。在選舉期間私自向代表贈送紀念品或者發放各種宣傳品;參與或幫助他人為選舉拉票,等等。
二是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反組織原則,從事無組織活動,組織、鼓動、引誘他人投票。這裏主要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過程中,組織、鼓勵、誘導他人投票,不執行組織意圖,違背組織意圖。它侵犯的對象是公民的選舉權和國家選舉制度,同時破壞了黨的組織制度。這種行為對於通過法定程序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誌,通過法定程序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成為國家機關領導,具有極大的破壞性。
第三,在選舉期間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及有關章程的活動。此外,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主要特征中沒有情節要求,體現了黨組織對上述行為嚴厲打擊和嚴懲的明確態度。
(二)提高政治站位,對違紀違規行為零容忍。
在紀律審查中,提高政治覺悟和政治立場,不能局限於紀律行為本身和紀律行為的表現,而要看到紀律行為所反映的問題的本質,善於從各種不同表現的紀律行為中發現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問題。在過渡時期,黨員從事無組織的活動,如拉票和幫助選舉,這實質上是違反黨的政治原則、政治方向和政治路線。情節嚴重的,建議認定為違反政治紀律,營造清正廉潔的政治生態。
(3)註意這種違紀行為與《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的破壞選舉罪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行為的區別。此外,拉票、助選等問題的查處往往伴隨著行賄、受賄、瀆職等問題。黨員有上述行為的,按《中國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第四章的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