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罪全國都壹樣。【釋義】本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足以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起點是重傷、死亡、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刑法規定】第壹百壹十四條放火、斷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壹百壹十五條第壹款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受刑罰處罰。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對於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第五十七條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說明】壹、“重大損失”的標準壹般是損失5萬元以上。第二,本罪的構成。主語是壹般主語。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本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客觀上表現為實施了危害公眾安全的放火行為。本罪是行為犯。壹旦實施了危害公眾安全的放火行為,無論是否產生了後果,都將以此罪論處。放火焚燒自己的財物,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不以本罪論處。不會危及* * *公共安全,情節明顯輕微的壹般縱火行為,也不會以此論處。
懲罰罪行。故意放火燒毀交通工具、交通設備、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應當以行為犯論處。16, 117, 165438, 65438).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放火方法故意殺害特定個人的,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三、新《刑法》限制了死刑的責任年齡,即第49條“18周歲以下的人”不得判處死刑,包括死緩。這不同於以往嚴懲七種嚴重刑事犯罪的死刑條件。本書其他罪名如涉及此問題,與本條規定相同,不再贅述。
《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壹規定適用於本書中所有其他有死刑和無期徒刑標準的犯罪,不再贅述,以免累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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