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主體的客體是指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訴訟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
由於主體之間的訴訟權利義務不同,其客體也不壹致。人民法院與當事人(包括訴訟當事人和第三人)之間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案件事實和實體權利的請求;人民法院與其他訴訟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客體僅為案件事實。
擴展數據:
民事訴訟中的法律關系有以下三個特點:
首先,民事訴訟當事人始終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自然主體。原告的訴狀被法院認為合格後,法院應當受理原告的訴狀,因此原告與法院之間存在社會關系;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訴狀後,必須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被告壹般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向法院提交答辯狀。
結果被告和法院發生了社會關系。因為這種社會關系發生在民事訴訟中,所以應當受到民事訴訟法律規範的調整。起訴階段如此,訴訟其他階段也是如此。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原告與法院、被告與法院總會形成某種受民事訴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
第二,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中壹直發揮著重要作用。不難看出,法院是當事人與法院之間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之壹,法院也是法院與其他參與人之間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之壹。
是法院命令所有訴訟參與人依次行動,是法院督促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及時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
第三,民事訴訟中的法律關系是壹系列多方面的聯系。所謂“多面”,是指法院與原告、法院與被告、法院與第三人、法院與證人、法院與鑒定人、法院與勘驗人、法院與翻譯人員之間的關系,分別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民事訴訟法律主題
百度百科-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