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隱名股東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隱名股東可以根據其實際出資額與顯名股東簽訂協議。相關情況需要雙方協商確定,涉及股權的收益分配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隱名股東是指實際履行出資義務,以他人名義被記載為公司股東,並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公司股東的實際出資人。與之相對應的是名義股東,即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資料中記載的出資人。
隱名股東的法律特征
1.隱名股東實際上是以他人名義履行出資義務。隱名股東實際以他人名義認購公司股份,顯要股東未認購公司股份或未認購公司全部股份。也就是說,實際認繳人為隱名股東,而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資料記載的出資人為顯名股東。
2.隱名股東是基於契約關系而產生的。由於實際出資人未在公司章程中登記為股東,且現行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隱名股東的性質和法律地位,實際出資人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存在諸多困難。因此,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在遵守現行法律的前提下,根據雙方的真實意思訂立合同(借用他人名義規避法律的情形除外),以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3.隱名股東的股東權利不能對抗第三人。
4.隱名股東承擔公司的盈虧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出資權益,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合同效力發生爭議,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出資權益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實際履行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經公司登記機關記載登記為由,否定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實際出資人請求公司變更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名義股東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其名下登記的股權,實際出資人以其對該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該股權處分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第三百壹十壹條的規定,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給實際投資人造成損失,實際投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