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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住宅的法律範圍

法律主觀性:

壹、居住權有哪些法律規定?

《民法典》關於居住權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享有按照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居留權合同。

常駐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住所所在地;

(3)生活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的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居留權期滿或者權利人死亡,居留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壹條用遺囑設立居留權的,準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第二,居住權能否保證終身居住?

當然可以。居住權的期限可以由雙方自由設定,可以設定為固定期限,也可以設定為終身。不過,應該註意的是,居留權會在居留權期滿或權利持有人死亡時終止。此外,有居住權的房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原則上不得出租。另外,《民法典》用益物權壹章規定了居住權,也就是說,居住權權利人對標的房屋享有物權效力,租賃是債權關系,物權優先於債權。因此,承租人無權幹涉居住權人行使權利。

第三,居住權的法律特征

第壹,居住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據占有房屋的公民。

第二,居住權的客體僅限於房屋。比如出租人的房子。

第三,居住權屬於用益物權。權利人對房屋的使用應當限於居住目的。

第四,居住權的取得應有法律依據或相關合同的約定。

第五,居住權的取得要經過登記手續,受國家法律保護。居住權作為壹種用益物權,保障了公民隨時在壹個地方居住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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