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立法達到了封建社會法典編纂的高峰,《唐律》中關於家庭法律制度的規定非常完備,為我們今天研究唐代繼承法律制度提供了豐富的材料。唐朝不僅是中國封建王朝中最繁榮的朝代之壹,也是與各民族和世界交流最密切的封建王朝。家庭是社會的最小細胞,家庭秩序直接影響社會的穩定和進步。研究其家庭財產和繼承法律制度,對研究整個家庭法律制度改革發展的規律具有重要意義,對我們今天繼承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也有借鑒意義。
《呂氏春秋》中有壹句話:“故觀己而知人,觀今而知古。古今中外,人耳和我壹樣。有辦法的人,可貴在知遠近,知古從今,不見所見。”利用唐代史書、判例、傳記等相關資料,還原唐代社會繼承法律制度的原型,追溯歷史真相,理清繼承法律制度這壹社會基本關系的發展軌跡,對於把握唐代封建禮制和封建民法的發展無疑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由於受“重刑輕民”傳統思想的影響,國內學術界對古代家族繼承制度的研究還很不足,有進壹步研究的必要。基於此,本文試圖對唐代繼承制度進行深入探討,以期為理論研究的進壹步完善盡綿薄之力。
關於唐代的家庭財產制度,名義上是有財產制度的,所有財產歸家庭成員所有,稱為“同富而居”;但實際上,家庭成員對財產的控制權是不對等的,只有父母對家庭所有財產擁有絕對控制權。到了唐代,趁父母不在時分割家產,情節更為嚴重,在法律上屬於“不孝”罪,違者處以三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