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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投標澄清?

標書澄清是指標書中有錯誤和誤解,糾正錯誤並使人明白的方式稱為標書澄清。

澄清要求必須是書面的,需要澄清的問題必須在投標截止日期前28天(或業主規定的其他時間)提交,以便給投標人留出足夠的時間考慮業主的答復。

無論招標人是根據要求主動還是根據投標人的要求對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招標人都將以書面形式進行澄清,並將書面澄清文件發送給所有投標人。

投標人收到澄清文件後,應在規定時間內書面確認。本回復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具有約束力。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章招標

第二十五條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與投標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本法對投標人的規定適用於投標的個人。

第二十六條投標人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有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符合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七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對招標文件中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招標項目屬於施工的,招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用於完成招標項目的簡歷、業績和機械設備。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招標文件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九條投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和修改的內容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中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要、非關鍵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壹條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壹個聯合體,以壹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由同壹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與招標人簽訂* * *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應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 * *協議隨招標文件提交給招標人。如果聯合體中標,聯合體各方均應* * *與招標人簽訂合同,並就中標項目對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二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通過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方式中標。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中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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