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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履行的合同不能更改。

法律主觀性:

壹、不履行合同的後果

壹是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但免除實際履行責任;債權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此外,如果違約者的行為構成犯罪,違約者也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二是由於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合同根本不能履行,應免除債務人的實際履行責任,但應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三,由於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債務人暫時不能履行。不能履行的原因明確後,債務人應當履行原債務,並承擔違約責任,但此時的履行不得違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的規定。

第四,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債務人可以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實際履行責任,繼續履行可以履行的部分,但不得違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的規定,同時承擔違約責任;部分履行不能實現債權人的締約目的的,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損害賠償。

第五,由於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債務人的法律後果如下:

(1)解除原債務,履行義務。由於暫時不能履行,在障礙不能消除之前,債務人對遲延履行不負責任;

(2)在不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有義務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

(3)除了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條款不能履行的情形如下:

1,合同標的物已丟失;

2.已被第三方善意取得;

3、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法院執行;

4.該合同無效。

以上種種情況都可能導致合同條款的不履行,即合同無意義,必須消失,即使作出繼續履行合同的判決,也無法有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百九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

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三。合同的終止

《民法典》第563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3.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的。

4.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對特定合同的解除規定了特別法定條件的,從其規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終止: (壹)債務已經履行完畢;(2)債務相互抵消;(三)債務人依法提存標的物。(四)債權人免除債務;(五)債權債務歸壹人所有;(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終止的,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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