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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生產、安裝、改造和維修法律責任。

(二)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生產、安裝、改造、維修的法律責任。

(1)未經許可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和改造,以及壓力管道元件制造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制造的產品。已經安裝改造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有許可的單位限期重新安裝改造。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附具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維修說明、監督檢驗合格證明等文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未經許可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並處654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安裝、改造、維修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施工單位,未在施工前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驗收後30日內未向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客運索道移交相關技術資料的。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五)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遊樂設施的制造過程以及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安裝、改造和重大維修過程,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已實施安裝、改造或者重大維修的,責令限期監督檢查,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制造、安裝、改造或者維修單位取得的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未經許可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充裝的氣瓶,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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