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骨折營養費的賠償標準通常是十級傷殘,壹千左右。傷殘賠償金按照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以及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傷殘之日起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費用。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衍生問題:
營養費用的補償標準是什麽?
1.營養費用是恢復健康所必需的,應包括購買補充劑和住院期間適當的湯和水費。在當今的日常生活中,在人們註重生活質量,廣泛註重營養補充的前提下,與傷者營養費用相對應的營養品顯然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因此,需要付費的營養品範圍和等級應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2、營養費用根據受害人殘疾情況:傷情明顯較輕,且無需住院治療,壹般不賠償營養費用。受輕傷以上的,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自受傷之日起至傷情基本恢復之日止。3、參照醫療機構或法醫的鑒定意見。以醫療機構意見為參考,是《解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依據。醫療機構未出具營養意見的,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營養費用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