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負擔行為又稱為債權行為,是“物權行為”的對稱。債權行為是相對於物權行為而言的壹種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債務的發生為內容,以債權債務的取得和負擔為目的。因此,從債務負擔的角度來看,債權行為可以稱為債務行為或負擔行為。是指通過意思表示產生債權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其基本形式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如債權合同;還包括壹些單方面的法律行為,比如授權。依法成立的債權行為,具有設立、變更或者終止特定當事人之間相對關系的效力。在民法中,物權行為因果關系理論認為,以轉移財產為內容的債權行為構成物權行為的法律原因,本質上是債務履行;但物權行為理論認為,債權行為不是物權行為的法律原因,物權行為構成另壹個獨立的合同。理論上通常將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稱為“物權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付款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付款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