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先動手的對方造成輕傷的判刑。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1,對方先打,還手是正當防衛行為;2.在正當防衛的合理限度內造成輕傷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3.如果輕傷的結果是由於防衛過當造成的,防衛過當是過失犯罪,是過失傷害罪和重傷罪。在這種情況下,不需要負刑事責任;4.出於故意心理,還擊並輕微傷害對方,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律只講後果,根據打架雙方的責任來判。同樣是輕傷,第壹個承擔大部分責任。當然,對方也承擔壹部分責任。如果其中壹人領導了示威遊行,可以要求法院與此事壹並處理,要求其道歉並進行經濟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壹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壹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生前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生前未經其近親屬同意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