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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寵物歸還相關的法律

經過研究,我發現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可以的。因為無論從身邊的朋友,還是查詢相關判斷,我發現在大多數寵物交易中,賣家都會忽略壹件很重要的事情——在出售前為寵物申請動物檢疫,並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銷售者在銷售前必須申請檢疫,《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列舉了取得合格證明的條件,包括“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強制免疫,並在有效保護期內;臨床檢查健康”等。由此可見,只要賣家能在銷售前為寵物申請檢疫,並取得證明文件,就能證明其銷售的寵物沒有質量問題,銷售後短期內不會出現寵物生病或退貨的情況。事實上,在大多數交易中,賣家並沒有開這個“保險”。所以,如果買家在短時間內發現寵物有異常,立即帶去看醫生檢查(壹方面確定寵物生病的原因;另壹方面,為防止損失擴大),賣方應承擔質量責任。當然,承擔責任的方式是退貨還是其他,還需要進壹步分析。

如果銷售者是經營者,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消費者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要求退貨:

1.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退貨。與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終止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經營者更換或者修理。值得註意的是,部分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與消費者約定不能退貨,但該條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應屬無效。

2.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購買寵物的消費者。有權在收到貨物之日起七天內無理由退貨。壹些通過網絡銷售寵物的經營者,通常會將寵物列為“鮮活易腐”的不適宜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然後拒絕消費者的退貨要求。我覺得這個理由不能成立。寵物雖然是活體動物,但不是不應該退貨的商品。

如果賣家是普通個人(不是賣寵物的),那麽買賣雙方應該按照合同來處理。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如果寵物的病情非常嚴重,買家有權以無法達到合同目的為由解除合同,以達到退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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