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第六章“保險業務”全部條款規定:第四十壹條保險公司分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保險業務,但本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二條保險機構參與大型商業保險或者統括保單的保險業務,通過互聯網、電話營銷等方式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保業務,應當遵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第四十三條保險機構應當公平、合理地制定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第四十四條保險機構的業務宣傳材料應當客觀、完整、真實,並載明保險機構的名稱和地址。第四十五條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披露相關信息。保險機構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方式對其保險條款內容和服務質量作引人誤解的宣傳。第四十六條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就保險合同中有關保險公司免責、退保、費用扣除、現金價值、猶豫期等事項,向投保人作出提示。第四十七條保險機構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第四十八條保險機構不得單方面將其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與其他保險公司的同類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或者金融機構的存款利率進行比較。第四十九條保險機構不得捏造或者散布虛假事實,損害其他保險機構的聲譽。保險機構不得利用政府及其下屬部門、壟斷性企業或者組織排擠或者阻礙其他保險機構開展保險業務。第五十條保險機構不得勸說或者誘導投保人終止與其他保險機構的保險合同。第五十壹條保險機構不得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第五十二條除再保險公司外,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設立客戶服務部或者咨詢投訴部,並公開咨詢投訴電話。保險機構應當認真處理保險投訴,並及時將處理意見告知投訴人。第五十三條保險機構應當建立保險代理人註冊管理制度,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不得教唆、誘導保險代理人從事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第五十四條保險機構不得委托不具有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不得向不具有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支付傭金或者其他利益。第五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第五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關聯交易控制和管理的相關制度。保險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第五十七條保險機構在聘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前,應當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核準上述人員的任職資格。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按照《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五十八條保險機構應當依照《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保險業務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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