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計算年限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從上述規定來看,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法顯示,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期限為:平均壽命-實際壽命=剩余壽命。死亡賠償金實際上是剩余生命的損失,也就是說,由於死者死亡,賠償金是死者在剩余生命期間可能獲得的經濟收入,因此不屬於繼承,因此不應適用繼承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二、誰可以參與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法律規定“公民因侵權行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法律還規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這些人是否有權獲得死亡賠償金並參與分割?不要!死亡賠償金是對直接受害人死亡導致家庭整體收入減少的補償。只有與死者有法定權利和義務,並分享相同食物和收入的家屬才有權參與分割。
三。死亡賠償金的劃分標準:由於死亡賠償金和工傷死亡補助金是對死者近親屬未來收入損失的補償,死者近親屬與死者之間的生活密切程度和經濟依賴程度決定了死者近親屬所遭受的財產損害,從而決定了死亡賠償金和工傷死亡賠償金的分配。
第壹種:按照遺產分配的標準,妥善照顧死者的配偶和子女;
第二種:平等享受標準,即所有賠償權利人平等享受權利;
第三種:根據逝者與生者的距離合理分配。
這三個標準中,前兩種方式只能由死者近親屬協商進行。如果是法院裁定,則采用第三種方式:根據死者與生者的距離合理分配。
四、問題分析及答案:1首先要分清30萬元賠償的性質。如果有贍養人和被贍養人生活費,應該歸誰。如果有醫藥費和喪葬費,誰來出?剩下的就是死亡賠償金了。
2.其實在這種糾紛中,大部分都是為了孩子。公婆和媳婦之間沒有現存觀念,只有管理問題上的異議。媳婦怕公婆挪作他用,公婆又怕媳婦改嫁的時候拿走,所以互不相信。
3.對於死亡賠償金的管理和使用,家屬協商不能達成壹致的,可以分割後另行管理和使用。分割方式也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
結論:由於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只是法律原則上的規定,容易引起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數額越大矛盾越大。筆者建議涉及這些問題的朋友,本著家庭和睦的原則,互相理解,互相謙讓,妥善照顧老人和孩子,讓逝者安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