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唐時期,家庭婚姻法中強烈維護著封建婚姻家庭制度。首先,法律確認了封建買賣婚姻的合法性,父母有結婚的權利,低於父母的人會被打壹百棍子。
在家庭生活方面,唐朝的法律給了父母很大的控制權。父母有權教育和懲罰他們的孩子。如果他們的孩子行為不端,父母可以利用家庭法來懲罰他們。在嚴重的情況下,他們也可能被送往政府兩年以上的監禁。父母應該控制他們的財產。子子孫孫為私人資產設立單獨賬戶的,應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在刑罰適用上,親屬犯罪,同罪不同罰。宋遼金元沒有發展起來。明朝基本沿襲商朝,實行長子繼承制。但在財產繼承上,明代規定“不論妻妾、宮女、子女,只分子女數均分。”
擴大信息現代化的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壹條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傷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孫子女,有贍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對子女死亡或無力贍養的祖父母有贍養義務。
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弟姐妹,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贍養的義務。有能力由兄弟姐妹撫養的兄弟姐妹,對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兄弟姐妹,有撫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系的變化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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