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需要符合民法典關於離婚的壹般規定和軍婚的特殊保護。雙方都是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壹方要求離婚的,由軍隊領導或當事人的政治機關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應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方可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配偶是本地人,軍人壹方要求離婚的,由部隊政治機關領導酌情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另壹方同意,政治機關可以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如果軍人壹方堅持離婚,而另壹方堅決不同意離婚,軍隊可征求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的意見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當事人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配偶是本地人,壹方要求離婚,另壹方軍人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以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軍人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予出具證明,但軍人壹方被政治機關認定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法律依據:
根據《軍隊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壹條規定,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軍隊紀律或者社會公德。
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壹方要求離婚的,由軍隊領導或壹方所屬政治機關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應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方可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配偶是本地人,軍人壹方要求離婚的,由部隊政治機關領導酌情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另壹方同意,政治機關可以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如果軍人壹方堅持離婚,而另壹方堅決不同意離婚,軍隊可征求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的意見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當事人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配偶是本地人,壹方要求離婚,另壹方軍人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以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軍人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予出具證明,但軍人壹方被政治機關認定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民法典》第1078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1081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應當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但現役軍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