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人死亡放棄繼承怎麽辦?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明確表示。繼承法並沒有規定這種明確的表達應該如何采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七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自己承認或者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有效。”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放棄繼承有兩種方式:
1,以書面形式。這是基本的方式。國家放棄繼承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被放棄的遺產將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沒有其他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或者繼承遺產的,沒有其他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或者喪失遺產的,按照未繼承的遺產返還給國家或者集體組織。書面放棄繼承更為審慎,有利於穩定遺產放棄部分再轉讓的法律後果。
實踐中,書面放棄繼承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在公證處丟失繼承的公證文書;
(二)書面棄權聲明;
(3)寫給其他繼承人的有明確放棄繼承意見的信件,等等。
2.口頭方式。比如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分割之前,分別或者同時向其他繼承人口述放棄繼承的意見。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口頭放棄繼承的,應當制作筆錄,由放棄繼承人簽名。
3.放棄繼承權,是指從繼承開始到遺產處分,繼承人有權表示放棄自己的繼承地位和繼承份額的意思。被繼承人放棄繼承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他有放棄繼承的自由,無須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承認。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對自己權利的懲罰。只要不損害社會和他人的利益,誰也不能幹涉。
綜上,放棄繼承是單方行為,繼承人有放棄繼承的自由。放棄繼承,可以去公證處對放棄文書進行公證,當面寫放棄聲明,給其他繼承人出具放棄書。如果他們口頭放棄繼承,放棄繼承的人要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