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警務輔助人員條例》頒布前,輔警在工資待遇、社會保障、傷殘撫恤金、表彰獎勵等方面沒有制度保障,影響了這支隊伍的職業榮譽和工作積極性。
11配套系統《山西省警務輔助人員工資管理暫行規定》明確規定,輔警工資參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工資標準隨著當地經濟發展和物價指數的變化適時進行動態調整。條例還明確,輔警可以享受法定節假日期間的工資待遇,通過撫恤、慰問、補助、獎勵等方式,為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公犧牲、患病、生活困難、立功的輔警提供保障。制度化的薪酬、社保、優撫保障,消除了廣大輔警的後顧之憂。
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招收的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行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人員。
法律依據:
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意見
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充分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秩序、打擊違法犯罪、實施行政管理、服務人民方面的作用,維護警務輔助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行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人員。輔警按照職責分工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輔警實行分級管理制度。
第四條輔警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警工作。輔警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執行職務的後果由其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建設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服裝裝備、教育培訓、日常管理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輔警的招募、使用和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機構編制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輔警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