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面對君主生命與法律的沖突,他選擇違抗君主生命以維護法律的尊嚴。換句話說,在李莉看來,法律高於妳的生命。自古以來,“君命不可違”就是鐵律,為君壹言而死的“忠臣”太多了;當然也有不服從妳命令的。比如國王昏庸,就會有大臣出來諫。如果諫不成功,他們就會被“諫死”,從而成為忠勇之輩。但是,這樣壹個抗命殉國的例子,在幾千年來以“人治”為主調的中國歷史上,如果不是絕無僅有,也是非常罕見的。
其次,李傕的時代應該是壹個“刑不上大夫”的時代,但他卻以“君犯法,與庶人同罪”的精神挑戰奴隸主的等級特權制度,說明早在春秋時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因素已經悄然萌芽。。
第三,即使以今天的法律,李麗的誤判也只是過失行為,其責任應該由整個國家機關承擔。對李立來說,道歉和辭職足以讓他懲罰自己。但是,李麗選擇了用生命來道歉。這種矯枉過正的方式雖有其迂腐的壹面,但以生命為代價宣示法律的神聖,卻是中國古代法制史上的輝煌篇章。
雖然李立夫的劍在法制史上具有明顯的進步意義,但李立夫法律高於生命、法律高於皇權的思想,與支撐中國社會兩千多年的封建君主專制是格格不入的,這大概也是他的名字和事跡常常被淹沒在歷史長河中的主要原因。
李傕走後,有荊軻說“風蕭蕭水冷,壯士壹去不復返”,有譚嗣同說“我自橫刀笑蒼天,留我勇氣留昆侖山”,等等。和他們比起來,李麗的血未必英雄,李麗的犧牲還是有人輕描淡寫,李麗的行為甚至有些矯枉過正。然而,“傅麗莉劍”的典故卻是中國法制史的生動教材。他捍衛法律尊嚴、承擔錯案責任而“殉難”的故事,成為中國法治進程中不可多得的財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