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法有兩種:黃愷法和大業法。隋文帝元年,命高□、鄭義等人“采魏晉之刑法,下至齊梁,取其折中”制定新法。漢武帝在位三年,命蘇維、牛弘等人制定新法,刪繁就簡,刪除死罪81條,流罪154條,枷行1000余條,留下500條,包括名案、禁衛、職制、戶婚、廄倉、取樂、賊盜、打官司等。刑法年鑒)。該法還將刑罰的名稱界定為“鞭笞”、“杖打”、“監禁”、“漂浮”、“死刑”,廢除了鞭笞、斬首、破解等前代的酷刑方法,並規定審訊犯人時增加的工作人員不超過200人,不得在執行杖刑的中途換人。還規定了維護貴族官僚地主特權的“八議”制度;將北齊“十大罪”發展為“十惡罪”,加強對破壞封建統治秩序行為的制止。
這些都反映出黃愷法律是壹部典型的封建法典。楊迪繼位後,大業二年十月,牛弘等人奉命修法,大業三年四月頒布。每十八篇,* * *五百。這項法律規定的懲罰比黃愷法律規定的要輕。隋書?《刑法誌》說:“五刑以內獲從輕處罰的,有二百余人;其枷杖必罰犯人,且較舊者輕。”此外,還廢除了“十惡”的名稱及其部分條款,表示“從寬處罰”然而,隨著大規模農民革命運動的爆發,隋朝統治者為了鎮壓人民反抗,拋開法典,恢復了裂刑、裂刑、斬首甚至蠻夷等酷刑。隋令主要有“黃愷令”和“大業令”。《黃愷陵》是高□等人所著,共30卷。其內容見唐六經六註。《大業令》和《大業法》同時頒布,共三十卷* *(《新唐書?《藝文誌》是十八卷),內容和內容都考不上。隋代的法規還是兩種:“式”和“式”。隋書?《經籍誌》說:“隋是律令並行的格式。”但其內容和內容史書並無記載,也無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