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離職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工資。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遵守以下幾點:
1,工資應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
2、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本人支付工資。勞動者因故不能領取工資的,其親屬或者他人可以委托其領取。
3、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支付工資。
4.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員工工資領取的金額、時間、領取人的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個人工資清單。
5.工資必須在雇主和雇員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
8.對完成壹次性臨時勞動或者特定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相關約定或者合同約定,在完成勞動任務後支付工資。
9.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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