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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的合夥人不同意怎麽辦?

合夥人要退夥,可以和其他合夥人協商退夥。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退夥可分為自願退夥和法定退夥:自願退夥也稱聲明退夥,是指根據合夥人單方面的退夥意向,單方面退出與其他合夥人的合夥協議(包括退夥協議和退夥通知)。法定退股又稱強制退股,是指基於法律規定或法定事由的自然退股,而非合夥人意思表示。

股東退股流程:

1.領取《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工商局領取);

2.變更營業執照(填寫公司變更表,加蓋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承諾書、公司營業執照原件,到工商局登記大廳辦理;有股權轉讓的必須填寫股權轉讓協議,法人是外地戶口的必須辦理暫住證);

3.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證(填寫企業代碼證變更表,加蓋公章,整理公司變更通知書、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新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舊代碼證原件到質量技術監督局);

4.變更稅務登記證(稅務局辦理);

5.變更銀行信息(由基本賬戶開戶銀行辦理)。

綜上,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可以在不影響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下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壹)退出合夥協議的原因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三)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的;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可以在不影響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下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四十七條

合夥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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