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參與公司的民主管理;
(2)承包定額的地點(標識地點);
(三)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社會救助和相關惠民政策;
(4)接受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兵團職工履行自己的義務:
(壹)維護祖國統壹,促進民族團結;
(二)參加民兵組織,履行民兵義務;
(三)依法保護土地,堅持農地農用,科學合理耕作,履行國有農地承包合同規定的義務;(4)保護生態環境,當好生態衛士;
(五)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根據《兵團職工管理辦法》和《兵團公司職工守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法律依據
實施細則第四條
兵團團場全民所有制公司職工是指已辦理用工手續,在師市或團(鎮)登記,在公司承包名額(身份所在地)簽訂國有農業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民兵義務,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職工。
實施細則第十條
公司員工享有以下權利:
(壹)參加公司的民主管理,享有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表達權,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並有被選舉權;(2)承包配額(身份),自主生產經營,依法依規流轉土地;(三)承包配額(身份)被征收占用,並依法獲得相應補償;(四)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社會救助和相關惠民政策;(5)接受教育和培訓的權利;(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實施細則第十壹條
公司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維護祖國統壹,促進民族團結;(二)參加民兵組織,履行民兵義務;(三)依法保護土地,堅持農地農用,科學合理耕作,履行國有農地承包合同規定的義務;(4)保護生態環境,當好生態衛士;(五)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實行依法依規管理制度,團場要制定依法依規職工管理實施辦法,把依法依規管理、公司民主管理和職工當家作主有機統壹起來,管理辦法不得與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不得侵犯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經營自主權,不得變相增加職工負擔。對不履行從業義務的,按有關程序給予警告、記過、解除國有農用地承包合同、辭退等處理。
實施細則第十三條
強化民主管理,加強基層民主建設,落實職工參與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強化民主管理意識,將民主管理貫穿於員工管理的全過程,嚴格執行公司“壹事壹議”和“四議兩公示”制度。公司管理的壹切事務都是民主決策,獨立管理。完善公司民主監督機制,成立公司事務監督委員會,對公司事務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督。
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堅持土地、職工、民兵“三位壹體”工作機制。員工的身份是民兵誌願場,員工在公司承包名額必須履行民兵義務。完善土地流轉管理制度,規範公司員工土地流轉。職工參加民兵組織、履行民兵義務的具體考核細則、考核辦法和考核結果的運用,按照師、民辦公會、人武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實施細則第十七條
團場公司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病或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辭職、被辭退或死亡的,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註銷承包地管理證書(林地按有關規定執行),從實名制城市信息管理系統中減少職工人數。符合退休條件的,按規定享受相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