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利用職權、隸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強奸現役軍人妻子的,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⑶軍婚破裂的條件不同於壹般民事案件,處罰程度也比其他同類犯罪嚴格,充分體現了軍婚保護的特殊性。
(四)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必須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這也是比類似情況更嚴格的。這從法律上保證了軍人家庭和婚姻的基本穩定。
⑸我國法律的特別規定有利於鞏固軍隊和國防,也符合全國人民的利益。
區分“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犧牲軍人家屬”和“現役軍人家屬”
(l)“革命烈士家屬”是指經規定的機關批準,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民政部頒發的革命烈士證明書的家屬。
(二)“因公犧牲軍人家屬”是指經規定的機關批準,取得革命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的家屬。
⑶“病故軍人家屬”是指取得有關機關認定的革命軍人死亡證明的家屬。
(四)“軍人家屬”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規定,現役軍人的家屬。
“軍人從小由他們撫養,現在要靠軍人其他家屬生活”是指父母從出生到18喪失撫養能力,自願或者委托撫養軍人7年以上,經鄉(鎮)人民政府證明或者依法公證,經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批準的人員。其他親屬以外的人員符合被撫養人條件的,也按被撫養人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