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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工壹天扣三天工資。

1.曠工壹天扣三天工資合法嗎?

1,違法,侵犯勞動報酬權。

2.《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員工工作壹天可以拿壹天的工資,缺勤壹天公司可以不發當天的工資。但公司規定扣三天工資,多出來的兩天工資明顯是其他正常工作日的工資,涉嫌克扣工資。

二、案例分析

賈是某公司員工,2014年7月入職。2065438+2006年6月,公司口頭通知賈,因公司經營不善,壹個月後與他正式解除勞動合同。為此,賈第二天就不繼續上班了。

壹個月後,賈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但公司解釋,單位提前30天解除勞動合同,不存在代通知金的問題。且在單位不同意他不上班的情況下,擅自不上班,構成曠工。按照公司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曠工壹天扣三天工資,曠工壹個月扣三個月工資。他的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已經全部扣除,公司不需要再支付了。

那麽,曠工壹天扣三天工資合法嗎?

傾向於同意第二種觀點。但如果單純討論這壹規定是否合法,顯然存在“合情合理,又合情合理”的尷尬。筆者認為,從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工資分配的原則、克扣工資的本質去尋找答案,可能更有說服力。首先,根據《勞動法》第三條,勞動報酬權是勞動者的八項基本權利之壹。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在勞動者提供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有義務支付提供勞動義務期間的勞動報酬,而“曠工壹天扣三天工資”的規定,是對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權利的變相剝奪。其次,這壹規定具有經濟處罰的性質,經濟處罰本質上是罰款。關於罰款的合法性,本欄目之前有過討論,目前的主流觀點是不承認罰款合法。最後,這壹規定也違背了公平原則。工人出勤壹天只發壹份工資,曠工壹天扣三份工資。工人能信服嗎?

那麽,如何處理勞動者的曠工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呢?有四種方式可供選擇:

壹是行政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對於有曠工行為的員工,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曠工天數規定警告、嚴重警告等不同的處罰等級,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二是賠償損失。因曠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比如單位被盜,是因為值班人員不值班;

三是扣減績效考核分數。比如,單位可以將績效考核分數與績效工資掛鉤,規定曠工壹天扣績效考核分數5分。工人曠工導致績效考核分數降低,績效工資降低。

四是扣獎金。從法律上講,獎金發放屬於企業自主權的範圍。用人單位在制定獎金發放政策時,可以規定曠工壹天,免除當月所有獎金。

以上是“曠工壹天扣三天工資合法嗎?“希望大家多了解壹下。如果以後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可以通過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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