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具備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發送、傳輸和反饋查控信息的功能;
2.授權特定人員處理網絡執行檢查和控制業務;
3.有符合安全標準的電子印章系統;
4.采取措施確保檢查和控制系統及信息的安全。
人民法院、金融機構已建立網絡執行查控機制的,可以通過網絡實施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等措施。
人民法院實施網上查控措施時,應當通過網絡將有權采取查控措施的具體執行人員的相關公文提前報相應的金融機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上網查詢和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的規定。
第四條人民法院向金融機構傳送的法律文書應當加蓋電子印章。
作為協助被執行人的金融機構,在完成查詢、凍結後,應當及時將加蓋電子印章的查詢、凍結結果通過網絡回復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出具的電子法律文書和金融機構出具的電子查詢、凍結結果與紙質法律文書和反饋結果具有同等效力。第三條人民法院通過網絡查詢被執行人存款時,應當向金融機構發送電子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若集中查詢多個案例,可附案例匯總查詢清單。
被執行人的存款需要凍結或者繼續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金融機構傳送電子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
被執行人被凍結的存款需要解凍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金融機構發送電子解凍裁定書和協助解凍存款通知書。第二條人民法院實施網上查控措施時,應當提前通過網絡向相應金融機構報告有權采取查控措施的具體執行人員的相關公務證件。在辦理具體業務時,不再需要向相應的金融機構提供高管的相關公文。
辦理網絡查控業務的具體被執行人發生變化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人員變動信息及相關公文報告相應的金融機構。